问题:我是一个个体经营者,在2007年5月,我企业内员工因非常规操作,将手指压伤,当时经手术处理,予以缝合,术后诊断为左手无名指及手掌挤压伤,左手无名指第一关节坏死,需要做截肢手术,由于患者抱有痊愈想法,不同意手术,自行出院。出院后患者一直在本人企业,本企业予以正常工资发放至今,且每月到医院复查,期间所有费用都由本企业支出,患者于2008年三月,到医院再次手术,经医生诊断,其患指无法痊愈,需做无名指第一关节截肢手术,经患者同意,予以手术。术后恢复正常,由于患者怕疼,不能很好的坚持术后手指功能锻炼,已造成其左手食指与中指弯曲,失去活动能力,经医院医生诊断,已无法医治。患者家属得之后,便开始为难本企业,说出要本企业赔偿其精神损失和要到法院起诉本企业等话语,请问,本企业此时应当如何处理这件事情!谢谢! 回答: 从法律上讲,贵单位应在职工受伤后30日内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或职工在受伤后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然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伤残鉴定,根据伤残等级确定赔偿数额。 像您所说的情况,职工伤残应在7-10级之间。 参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