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我能打赢这三个一次性差额的工伤官司吗?
作者:陈剑峰 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12日

问题:
        您好!陈律师。我叫吴国良(化名),男,祖籍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45岁。2019年6月在山西省忻州市定襄县某建筑工地受伤,工伤认定是单位给上报的,2019年10月劳动能力鉴定八级。单位在社保局的工伤缴费基数工资是3300元,我实际工资是15000元。我们都是项目部会计卡对卡转账,银行流水可以做为证据吗?我在网上看到您不少实际工资与缴费工资差额成功案例,像我这样的工伤差额,走程序,我能赢吗?如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解决,走程序,需要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本回复包括备注一,缺一不可):
一、解除劳动合同后,您在山西省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差额计算如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5000元-3300元)×11个月=128700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15000元-3300元)×21个月=245700元;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差额:(15000元-3300元)×12个月=140400元;
以上三个一次性合计差额为:(15000元-3300元)×44个月=514800元。
二、协商未果,可投诉解决。 
        50万元左右的差额,不是一个小数字。您可以先找建筑工地老板协商。如协商不了,可到当地人社局投诉,要求公司按您的实际工资补缴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公司补缴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后,再到当地人社局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实际工资数额仍由用工单位承担。
投诉是解决差额问题的一个基本办法,省时省力,成本低。但也可能会遇到某些人社局工作人员不作为或其他难以预料的各种原因导致难以补缴解决的情况。
三、协商等未果,亦可走劳动仲裁或诉讼解决。 
        如协商等办法不成,或不愿意协商解决,亦可走诉讼程序解决。一般的,在劳动仲裁阶段不会支持差额,做好向法院起诉的准备。 
        我们常鸿所工伤律师团队在山西省长治市长治县办过一个客户陈先生职业病3级工伤案的差额赔偿,最后也是在法院诉讼阶段解决的。我们常鸿所工伤律师团队在全国各地承办的1-4级等重大工伤案或工亡案的差额成功案例,全部都是在法院阶段解决的。 
        诉讼是解决差额问题的一个常见办法,但耗时费力,成本高。
四、在法院阶段如果调解、应适当让步,在30-40万左右即可接受。 
        一般的,法院会主持调解,争议双方均应作出妥协和让步才行。即使一审法院一次性判决数额较大,到二审中级法院主持调解时也应作出适当让步。我们常鸿所工伤律师团队在全国各地做的重大工伤案差额,大多数都在30-40万左右解决。只有让步才可能一次性拿到赔偿款,落袋为安。
五、银行流水可以依法作为工资差额证据的,您可先到银行打印出来保留好备用。
六、差额官司,虽有一定难度,但胜率还是比较大的。不仅我们常鸿所工伤律师团队在山西省长治县做过差额成功案例,而且我们工伤律师团队还注意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有两起支持差额的成功司法判例可以参考。 
        差额官司,如走法律程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三个程序大概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才可能圆满完结。

备注一:以上主文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和山西高院两起成功司法判例参考:
一、国务院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新《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7山西省人民政府第250号省人民政府令):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之日前12个月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下列标准计发: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33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5年为基数每少1年递减1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参考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两起差额成功司法判例:
1、第一起山西高院差额成功案例参考:
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年11月20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所作(2017)晋民再79号再审民事判决书,关于本人工资的确认一节,本院认为如下:
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据此,伤者主张本人工资以公司实际支付其的劳动报酬总额计算,因其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故其本人工资以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的申请理由,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予支持。
(2017)晋民再79号再审民事判决书的网页链接为:
//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8a7aabac8c1045b1894ba85601878c09
2、第二起山西高院差额成功案例参考:
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年5月13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所作(2015)晋民申字第347号民事裁定书,关于差额赔偿的理由,本院认为如下:
对公司未按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工伤保险待遇未得到足额补偿,判决该差额部分由公司赔偿,于法有据。
(2015)晋民申字第347号民事裁定书的网页链接如下:
//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5d47d94a5cb4416eb8c9745fce215b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