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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与律所老上司沟通建筑业工伤赔偿责任主体
作者:陈剑峰 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22日

北京老上司:陈律师,建筑项目工地上的工伤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到底是谁?是开发商还是建筑商、劳务队组、劳务公司,责任如何分担分解,请指导一下。
陈律回复:

没有工伤保险的,建设方(即开发商)、总包方(即建筑商)、劳务公司、雇主(或劳务队组),全部承担工伤连带赔偿责任。

这个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

八、落实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偿还;不偿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九、建立健全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399篇工伤原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