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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技有限公司诉袁××上诉纠纷
作者:张书正 律师 时间:2015年12月17日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河南省××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市××区××路××商贸城B座甲排1楼15—16号。电话:
被上诉人:袁××,男,汉族,197×年×月×日出生,住××市××区体育场路×号院××栋××门××号。电话:
上诉请求:
1、撤销(2015)×民立初字第××号民事裁定;
2、责令原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事实与理由:
一、人民法院立案时审查属于形式审查,不应该作实体上的审查。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起诉的起诉条件,因此,原审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劳人仲案字2015第××号仲裁裁决书明确告知,如不服本裁决,双方当事人有权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仲裁裁决书并没有明确为终局裁决类型,因此,原审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综上,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纠正。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5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