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宋×刚诉江西××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异议答辩状
作者:张书正 律师 时间:2015年12月18日
管辖异议答辩状
答辩人:宋×刚,男,汉族,198×年×月×日出生,住金水区××路×寨北二街。电话:
被答辩人:江西××发展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市××县××丽都对面××汽贸二楼,法定代表人,曾××。电话:
答辩请求:
请求法院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管辖异议。
事实与理由:
被答辩人声称,根据民事诉讼法二十一条规定和以双方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为由,否认贵院的管辖。而事实上,贵院对该案件有无可争辩的管辖权。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答辩人从网上购买被答辩人的货物,在×寨通过快递收到被答辩人发送的货物,×寨为收货地,也就是合同履行地。因此,贵院有权管辖。
第二,被答辩人声称与答辩人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但答辩人已经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答辩人通过网络从被答辩人处购买货物,也就是说与被答辩人有买卖关系。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提出异议的目的,是想通过管辖权异议来制造诉累,欲不合理地加重答辩人的维权成本,不符合民事诉讼的诚信原则,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仍由贵院继续审理该案。
此致
金水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15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