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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能否作劳动仲裁的当事人(转载)
作者:张书正 律师  时间:2016年05月04日
张某系某食品有限公司职工,2013年3月30日,在车间工作时不慎挤伤左手环指。2014年4月8日,张某被认定为工伤,9月11日被鉴定为10级伤残。12月12日,张某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单位支付相关工伤待遇。工作人员受理案件时发现,食品公司在2014年10月因卫生条件不达标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了营业执照。那么,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否影响劳动仲裁案件的受理呢?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不宜以一方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已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问题的复函》(法经[2000]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法经[2000]24号)中均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企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4条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本案中,食品公司虽被吊销了营业执照,但公司尚未注销,因此并不影响其诉讼主体资格,其仍能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参加仲裁或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