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酒驾电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作者:单兴山 律师 时间:2012年08月22日
酒驾电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作者:单兴山
为了惩治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保障人民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此后,全国发生多起危险驾驶罪案件,当事人受到了法律应有的的惩罚,人们对危险驾驶罪这一刑法新设的罪名也不再感到陌生。
自刑法规定危险驾驶罪以来,全国各地发生的多起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入刑案件却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经当地人民法院审理这些案件被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涉案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也能构成危险驾驶罪,这一事件引起社会关注,人们对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存在不同的认识,引发较大争议。
一、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所谓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一)主体方面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主体。行为人是否有驾驶资格、是否具备现实驾驶能力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主观方面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此罪在主观上不可能是过失,过失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三)客观方面
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追逐竞驶,是指驾驶机动车相互追逐或以追求速度为目的驾驶的行为,一般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的危险驾驶行为。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根据规定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
(四)客体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危险驾驶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即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本罪属于行为犯,其构成并不要求发生具体的危害公共安全后果,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即可构成危险驾驶罪。
四、危险驾驶罪的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醉酒驾驶电动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由于法律对此缺乏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对案件作出的判决也不一致。一些法院认为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属于机动车范围,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与此同时,也有一些法院不认为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他们认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应将电动自行车认定为机动车,如果涉嫌构成犯罪,应该按照“交通肇事罪”进行定罪量刑。
认定醉酒驾驶电动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关键,应该判断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的范围,如果属于机动车,就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如果不属于机动车,则不构成该罪。
电动车是不是属于机动车呢?根据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电动自行车应具备以下特征:一是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每小时20公里,二是电动自行车的整车重量应不大于40千克。符合以上标准的,交警部门认定是非机动车。如果醉酒驾驶该类电动车上路行驶,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对于超过以上标准规定的电动车,将会被交警部门认定为机动车。醉酒驾驶该类电动车上路行驶的,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纳入机动车的范畴?对电动自行车的速度和重量作出认定,属于行业内部制定的技术性标准,对超过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非机动车辆,我国刑法和相关部门均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国家相关部门作出明确规定之前,不宜认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就是机动车,进而认定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现实生活中,除了极少部分电动自行车符合行业标准,绝大部分电动自行车属于超标车,如果将超标电动自行车纳入机动车范围,将使众多电动自行车车主可能面临刑事处罚,这会造成打击面过宽。
目前司法实践中,各地对超标电动自行车车是不是机动车存在争议,对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也出现分歧,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很多地方仍然存在。因此,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就引发争议的焦点,即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的问题上作出明确规定,以统一法律适用,保障法律的公平、公正,避免不必要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