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厂区倒车撞伤人 交强险该不该赔?
作者:刘磊 律师 时间:2013年05月22日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此事故的事发地点是在钢管厂的作业工地,不是在公路上行驶。车辆也是在安装过程中倒车时发生的交通事故,且程锐是工地的技术人员,因此此次事故应该属于安全事故,不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应该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律师认为:
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的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据此看来,交通事故在地域上,不仅包括道路,还应当包括道路以外的其他场所,仅以地域范围来确定是否属于交通事故已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能否认定交通事故应以事故发生时机动车是否处于通行状态作为衡量标准。
此外,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也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因此,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第77条理解可以认定“交强险”的适用范围不应仅仅局限于“交通事故”。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77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由于“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并未限定范围,车辆在非道路上发生事故时,只要当事人报警的,在责任认定、交强险适用等方面都可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交通事故的相关规定办理。这实质上扩大了交强险的适用范围,即非道路交通事故在特定情形下可适用交强险。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投保机动车在道路以外发生事故要得到交强险赔偿须符合两个必备条件:1.通行,须是机动车在通行时发生的事故;2.报警,须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为此,本报提醒市民在发生交通事故时,除法律规定可以“私了”情形外,应当及时予以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