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成功案例

刘XX故意杀人案
作者:刘磊 律师  时间:2013年12月05日
、案情介绍
被告人刘XX于2012年12月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2年8月8经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许昌市人民检察院已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法律分析

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有异议。
二、从本案事实和情节看,被告人刘仍丛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坦白交代,表明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同时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属于初犯、偶犯。只因一时气愤,情绪失控,才与被害人发生冲突致被害人死亡的。现在被告人经过看守所的关押管教,早已悔悟,痛悔不已,并多次表示一定要改过自新,希望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 
2、案发具有特殊性,是激情杀人,而非预谋,其主观恶意较小。   
被告人生性胆小,杀人这种行为他连敢想都没有,更不要说付出行动了,但是由于和受害人因琐事产生纠纷,临时产生犯罪念头,在失去理智的情况下,将被害人用铁棍打死。其行为并不像一般的刑事犯罪一样,经过犯意阶段、准备策划阶段、准备犯罪工具,最终实施犯罪行为。当然,就杀人手段而言,无论采取什么方式剥夺他人的生命(正当防卫除外),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虽然最终的结果同样都是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但在司法实践当中,也的确能够看到许多令人发指的杀人行为。这些杀人手段所展现的,不仅仅是行为的过程,更表现为行为人主观恶性的程度。但在本案当中,却没有看到这样的情形。本案中,被告人杀死被害人的行为具有偶发性,是激情杀人,其主观恶意较小。
3、被告的家庭非常贫困,但其本人和亲属都表示一定要尽最大努力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在会见被告人的过程中,被告人刘仍丛就再三表示了对死者的哀悼和自责,也愿意认罪伏法,自己无颜奢求被害者家属的原谅。但表示在狱中要积极改造,出狱后要积极从经济上补偿被害人的家属。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也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向法庭深深忏悔。被告人深知自己一时的过错造成了终生不能挽回的结果,再次诚心对受害人家庭表达了无比的歉意与忏悔,并愿意对被害人的亲属赔偿,反映出了其明显的悔罪态度。。
4、被告人曾经患过脑积水疾病,对大脑功能和行为控制有一定的影响。被告人故乡郓城县黄堆集西刘村委证明,及被告人刘XX之母魏秋凤询问笔录、本家族大娘杜桂香询问笔录、同村村民谢秀云、苑立才、刘云纪、刘云盟、王全成、刘云瑞、刘云会询问笔录都表明被告人刘仍丛从小精神不正常,小时候得过脑积水,留下后遗症并有时犯病和家族有精神病史等情况。长葛市看守所管教干部胥根明询问笔录、华健医院驻长葛市看守所医生魏占军询问笔录、同监室人员刘雷、张芳军、谷鹏程询问笔录也表明被告人刘仍丛在看守所拘押期间多次犯病抽风、口吐白沫、服药治疗及到医院CT检查脑积水脑发育不良等情况。
5、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意见书明确载明,被告人刘仍丛作案时患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人格改变),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3、判决结果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4、律师建议

法院部分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取得比较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