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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是现代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
作者:
石伟
律师 时间:
2018年03月07日
一、股权激励的模式
(一)两大类:权益结算类、现金结算类
(二)两种模式优缺点分析
1.权益结算模式优缺点
优点
:
1)激励对象可以获得真实股权,激励效果明显;
2)公司不需要支付现金,有时还能获得现金流入。
缺点:
1)公司股本结构需要变化;
2)原股东持股比例可能会稀释。
2.现金结算模式优缺点
优点
:
1)不影响公司股本结构;
2)原股东股权比例不会稀释。
缺点:
1)激励作用较弱;
2)公司需要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现金支付压力较大。
二、标的股权的来源、数量
(一)股权来源
1.
《公司法》第
142
条规定:“股东大会决议,所回购的股份应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收购的股份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注意:是发行股份而不是实缴股份),回购资金来源于公司的税后利润支出。”有限公司不能回购
2.
《公司法》第
142
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董、监、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
3.
《公司法》规定:
“
50
人
/200
人限制;原股东对新增资本享有优先认购权”。
处理方式:
a
、公司章程规定,明确用于股权激励的新增资本原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b
、公司股东会就股权激励事项单独表决放弃优先权。前者更稳定。
三、
员工股权激励不同持股方式(权益结算类才有讨论的意义)
(一)模式
(直接持股)
(合伙企业间接持股)
(公司间接持股)
(二)
三种持股方式优缺点
1.直接持股的优缺点
优点:
1)
税负最低
:限售股转让税率为
20%
/
17%。如长期持股,限售期内分红所得税率为10%、解禁后分红所得税率为5%,是三种方式中最低的。
缺点:
1)
持股约束不足
:目前国内普遍存在公司上市后,直接持股的员工股东一待限售股解禁即抛售的情况,一些高管甚至为了规避一年内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年初所持股份
25%的约束,在公司上市后不久即辞职,辞职半年后出售全部股份套现。这违背了公司通过员工持股将公司与员工的长远利益捆绑在一起、留住人才的初衷。
2)若员工在企业向证监会上报材料后辞职,公司大股东不能回购其股权。
2.通过公司间接持股
优点:
1)相对于员工个人持股,更
容易将员工与企业的利益捆绑在一起
。在上市之前还可规避因员工流动对公司层面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万一向证监会申报材料之后过会之前发生员工辞职等情况,可通过调整员工持股公司股东出资额的方式解决。
2)相对于合伙企业,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更健全,未来
政策风险较小
。
缺点:
1)
税负最高
:不考虑税收筹划,股权转让税负
43.39%,分红税负20%,比员工直接持股和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税负都高。但是,如果有合理的税收筹划,实际税负可能会低于员工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方式,理论上股权转让实际税负区间为5.65%~43.39%,分红实际税负区间为0~20%。
2)
由于是通过公司转让限售股,所有股东只能同步转让股权;
3.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
优点:
1) 相对于员工个人持股,更容易将员工与企业的利益捆绑在一起,且在公司需要股东做决策时操作更简便,大多数决议只需要普通合伙人做出即可。在上市之前还可规避因员工流动对公司层面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万一在向证监会申报材料之后过会之前发生员工辞职等情况,可通过调整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的方式解决。
2)相比公司制企业,在税收方面有优势,在转让限售股时,营业税及附加税为5.65%,员工缴纳5%~35%(按个体工商户税率缴纳)或20%的所得税(根据 不同地区政策而定),加上营业税及附加,合计税负为10.37%~38.67%(按个体工商户税率)或24.52%(部分地区)。但如果税收筹划合理,通过公司持股方式的实际税负可能低于合伙企业,且在实际操作中,公司的纳税时间一般延后,而合伙企业的纳税时间较早。
3)由于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若公司实际控制人担任唯一普通合伙人,可以少量的出资完全控制合伙企业。
缺点:
1)由于是通过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所有合伙人只能同步转让股权;
2)如果按个体工商户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较高(35%);
3)目前国内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健全,实践中,不同地区关于“先分后税”的解释、纳税时点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来面临政策规范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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