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集体主义是导演中国冤案的原凶!
作者:鲁邦升 律师 时间:2013年04月02日
集体主义是导演中国冤案的原凶!
刚刚翻了一下《刑事诉讼法》的条文,第七条的规定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从文字上看,这条规定没有任何问题,因为“应当”必须遵从。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条容易造就一个“虚无”的集体,因而给制造冤假错案留下了空间。
公、检、法的“分工负责”没有错,因为只有分工,相互才能独立;相互独立了,在法律上就可相互制约了。
如你公安抓错了人,我检察院就不给你捕,由你公安自我承担抓错人的后果;万一检察院捕错了,我法院就判这个人无罪,捕错的结果由你检察院自己来解决;法院判错了人怎么办?好办,由人大来追究判错案法官的责任,你判错几年,我就让你座几年,你杀错了人,我也要拿你的人头来抵偿,这样一来,法官不认真才怪;假如人大不履行这个权力怎么办呢?好办,那就由“人民”来找人大算账,怎么算?当然是半斤八两,人大渎职行为给他人造成多大后果的,就请他付出多大的代价;万一我们的“人民”找错人了怎么办?也好办,就请公安机关把这个人抓起来。只有这样,我们的制度者才是完善的,才起到了真正的相互制约作用。通过这样几个来回,相信每个人都会认真负起责任来;大家都负责任了,那么就会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而现在的刑事诉讼法,同一条中除规定“分工负责”外,还并列了“相互配合”这个内容。这个“相互配合”大大地不妙,是制造冤假错案的原凶。
为什么?因为“相互配合”的内涵,就是“相互协调”;协调的实质内容,就是“相互妥协”。既然要协调、要妥协,当然要有一个协调机构,否则公、检、法三家是谁也不会听谁的。于是,中国就出现了一个颇有特色的机构——政法委。
政法委的存在,祸害着实不少。为什么?严打,是政法委牵头的;有些大案要案,也是由政法委牵头成立“专案组”的;“专案组”的成员吗,基本上是由公安、检察、法院抽调组成的。
既然“专案组”是由公、检、法人员抽调组成,那么就是凌驾于公、检、法之上的“大集体”,他的权力是相对无限的。在中国,个人是不能推翻集体决定的。因此,嗣后的审查起诉、庭审等程序,充其量是流于形式的花招;所谓查明的事实,不可能会超越或者脱离专案组侦破的事实,无非是通过这些程序,把专案组侦查的事实合法化而已。假如有某个人对专案组侦破的事实提出异议,除非他有绝对的权威,否则他就是一个不讲集体主义,不讲政治的异己。在中国,不讲政治的结果,可想而知。因此,对大案、要案,具体办案的人仅是一个工具而已。
至此,问题出来了。问题就出在这个“集体”上面。在中国,法是不能治众的。万一专案组办的是错案,到底由谁来承担责任?组长一般是由书记或者副书记担任的,虽然在侦破过程中,组长的意志起到了关键作用,但组长在整个过程中,除了听汇报,就是下指令。因此,即使办错了案,那是你汇报错了,书记或者副书记不需要、也不可能来承担责任;具体办案的人,因为我已汇报过了,是根据指令和集体办理的,因此也无法追究具体办案人的责任;如把集体拿下,那以后就没有人办案了。因此,在中国,不管是制造了什么样的冤假错案,只能自认倒霉,最终一定是找不出承担责任的人,即使找出了,那一定也是个临时工。正因为如此,所以在中国,每个人都不需要承担责任,每个人都不需要很强的责任心。没有责任心的结果,就是容易制造更多的冤假错案。
中国的冤假错案就是这样形成的,归根到底在于刑事诉讼制度;因此,刑事诉讼法还是需要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