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一个小平台 绊倒行路人
作者:鲁邦升 律师 时间:2012年02月07日
一个小平台 绊倒行路人
有市民反映,市区横街口地下通道设计和管理有问题
唐伯余
2月1日,金东区赤松镇的小冯在母亲陪同下,一瘸一拐地来到市民援助中心本报值班室,反映他经过市区横街口地下通道时,被一个高出地面4厘米左右的平台绊倒,跌伤了两个膝盖。小冯母亲认为,这个地下通道存在设计缺陷,管理上也有问题,
行人绊倒
小冯向记者诉说了事情的经过:
正月初四晚7时许,他从人民广场到沃尔玛,中间经过两个地下通道,他从第一个地下通道穿过中山路,准备上台阶从新华书店方向的那个出口上来。当时通道内灯光较暗,他只顾到前方一排台阶,未注意到台阶前还有一个高出地面4厘米左右的小平台,结果被绊,双膝重重地撞在台阶棱角处,受了伤。到市中心医院和市中医院江北分院接受中西医治疗,花了500多元医疗费。
小冯的母亲说,她儿子跌倒与地下通道设计不合理、管理不善有关。她呼吁管理部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类似事情再次发生。
现场调查
2月2日下午4时许,记者来到横街口地下通道,沿小冯行走的路线,从人民广场东侧的出入口进入地下通道。从地下通道内往西走,来到人民广场西侧的出入口处,发现在上台阶(每级台阶的高度为15厘米左右)前果然有一个高4厘米左右的小平台。小平台旁放了一块斜坡状的减速板(见左图),有了这块减速板,行人不容易被绊倒。
从地下通道内往南走,穿过中山路来到地下通道北端,往东到国际大酒店方向的出入口处,上台阶前没有小平台;往西到新华书店方向的出入口处,上台阶前有一个小平台。不过这里没有减速块或安全提示(见右图)。这里正是小冯跌倒处。由于平台只有4厘米左右高,又与一排台阶相接,当照明不够好时,路人不容易发现这个平台。
地下通道内,南北向排列的两列路灯(中山路地下)只有一列亮着,地道两端东西向排列的灯全部没开。记者走了其他几个地下通道情况大致相同。
当天晚上9时许,记者再次来到上述地下通道时,亮着的路灯比下午时多了一些,但还是有不少灯没亮。
部门答复
2月3日上午,记者将小冯反映的问题及记者实地察看发现的情况向负责这个地下通道日常管理的市园林管理处作了反映。该处一名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个地下通道不是他们设计和施工的,是建好后才移交给他们维护管理的。他们不能把这个小平台弄掉,只能通过安放减速板的办法处理。但减速板是塑料做成的,会被人偷走。今后他们会加强对地下通道的管理。至于小冯跌伤问题,他们咨询律师后再答复。
昨天上午,这名负责人打电话给记者说,他们是不应该承担责任的。
律师观点
地下通道的建设(设计)或管理单位是否应该对小冯的跌伤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厚望律师事务所鲁邦升律师认为,作为城市地下通道,设计必须充分考虑安全、通畅、明亮等要素,避免出现急转弯、高坡度、台阶落差高或凹凸不平等不符合人性化要求的缺陷。小冯摔倒的地段处于转弯处。如果小平台的落差与普通台阶的高度相仿,会引起行人注意,不容易出问题。这个小平台高4厘米左右,不容易被人注意,超出了常人步行时所应承担的安全注意义务范围,属于设计或施工上的缺陷。
有缺陷的地下通道交付使用后,日常管理单位应当针对该缺陷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比如设置斜坡或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但是,管理单位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属于管理不当。
从法律角度看,由于这个地下通道设计上的缺陷以及管理单位的疏忽,导致行人受到了损害,建设(设计)单位和管理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鲁律师说,行人在城市道路上(含地下通道)行走时,自身也应注意步行安全。小冯自身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也是导致其跌倒的原因之一。因此,小冯自己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