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杀人是要偿命的,但以杀人的方式报复杀人者同样要偿命。
作者:鲁邦升 律师 时间:2010年10月29日
杀人是要偿命的,但以杀人的方式报复杀人者同样要偿命。
欠钱还钱,杀人偿命,天经地义,这是社会活动最基本的规则,就象1+1=2这样简单,相信小孩子都懂。但就是这样的规则,有些所谓的法律界精英却不知道这个道理。
老古为什么要提这个问题?因为昨天下午老古接了一个电话,是山东某律师事务所自称主任的律师挂来的。他说,他们所想在知识产权方面找全国有经验的律师合作。说句实在话,凭他的这句话,我基本可以判断是怎么一回事,本想搁了电话,至此为止,但出于礼仪,且考虑到人家毕竟是自称主任,因此就耐着性子听他再唠叨几句。
他继续说:“现市场上假冒产品很多,我们所受有关企业的委托,要为他们维权,维权的方法就是由合作律师到市场上购买那些假冒他人商标的产品,再由公证处公证,然后……”,够了,老古的脾气是不太好的,这位仁兄刚说完“然后”两字,我火气来了,说:“对不起,你找错人了,我们所绝对不会干这种事情,也希望你们能以正当手段帮助企业维权”,随即搁掉电话。
老古每天平均来电至少在50个以上,大多是咨询类的,还是第一次接到这样内容的电话,因此有种被羞辱的感觉。
为什么?道理很简单,首先,法律规范是道德规范的提炼,律师作为一个懂法律知识的社会人,那么从做人的角度来看,道德修养应当要高于普通的人,否则愧称之为律师;其次,律师作为一种职业,法律要求其思辨能力、是非判断能力、处事能力相对于一般人较高,否则就是个不称职的律师;第三,律师的职责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外,还要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律师必须要有一颗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责任心,否则就不配当法律之师;第四,虽然律师在维护社会正义中的作用很有限,执业风险也很大,但这是职业良知的要求,只有这样,才可以通过律师的执业,促进民主与法治进程,体现律师价值,否则你就不要选择律师职业。假如律师以法律技能从事与公平正义相违背的工作,那么该律师行为对社会的负面影响是可想而知的。
时下中国,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例随处可见,相信绝大多数点击这个帖子的朋友,也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如果你不相信,请你查一下你正在使用的电脑系统是否是微软公司正版软件,即使你的系统是正版的,那么你正在使用的office不一定会是正版。这种行为其实就是对微软公司知识产权的侵犯,但微软公司对中国人的行为根本没有办法。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固然违法,同时也是可耻的,但对违法或可耻行为,我们应当要以正当且合法的手段去惩治,以卑鄙甚至违法手段对付违法行为,虽然符合三十六计中“以毒攻毒”之精义,而且也可以达到目的,但卑鄙手段毕竟不属于光明磊落之行径,不符合大丈夫男子汉的行为准则。
金庸小说里写的那些如张无忌、郭靖等武林正义人士,之所以能震撼读者,关键就在于他们的行为是磊落的,他们绝不会使用暗器伤人的手段,更不会阴毒的招术与他人过招,都是凭自己的真本事和正义感征服武林的。现该律师设计了以购买侵犯知识产权产品,然后利用公证处的公证程序固定证据,再提起民事诉讼睦,从法律角度来说也未尝不可,但由于手段不够磊落,甚至过于卑鄙,因此不仅不能达到打击社会丑恶现象之目的,而且其所获取证据的手段本身存在瑕疵,因此该证据是否符合证据合法性的原则,也存在颇多争议。但不管法院如何认定该证据效力,但对以偷鸡摸狗方式获取的证据,老古一律不屑一顾。这相当于金庸小说里那些在比武时专门喜欢使用暗器伤人的小人一样,是没有谁能瞧得起的。
从社会效果来看,这样的手段与侵权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大同小异,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相当于面对杀人犯,你没有把他推上法庭,而是拿把榔头把杀人犯直接敲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