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杀人是需要偿命的,但为什么会有这样多的老百姓自发地为杀人犯求情?
作者:鲁邦升 律师 时间:2010年10月31日
杀人是需要偿命的,但为什么会有这样多的老百姓自发地为杀人犯求情?
今天读了《辽宁拆迁户刺死官员案开审民众联名请求轻判》的新闻,无语。
据报道,曾引起极大社会关注、被害人为目前国内已知拆迁命案中职务最高官员(区建委主任,管委会副主任公示期)的辽宁抚顺“4?8”拆迁命案,10月27日在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庭审当天,仅100多座位的旁听区站进了200多群众,庭审现场辩论激烈。大批当地群众围在法院门前展示内容为“尊敬的法官:我们是抚顺市的公民,我们证明:抚顺高湾区的杨义家没有得到分文拆迁补偿款、在违法的暴力拆迁逼迫情况下,杨义情绪义愤激动后用刀捅了组织暴力拆迁的人。我们一致联名请求法官考虑违法暴力拆迁的起因,对杨义给予从轻判处”的联合签名。为表示签名的真实性,许多人留下了电话号码。
奇也怪哉,欠钱还钱、杀人偿命天经地义。面对杀人犯,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老百姓自发地联名,要求人民法院对杀人犯从轻判处?老古也看不懂,而且与老古前几天发的那篇与“杀人偿命”有关帖子相矛盾。我想问题大概就出在老百姓所说的:情绪义愤激动、暴力拆迁几个字上。
为此,老古想起了抗日战争。在抗日战争时期,若是你杀的小鬼子越多,我想你的成绩一定越大,功劳也必然越大。将军大概就是根据你在战争中卓越表现逐步靠拢并再后炼成的,英雄也是根据你在战场上杀敌的勇敢程度及杀敌数量来获取的。当然,如果你无缘无故地去杀人,或者杀的是我们无辜的同胞、友人,你必须要偿命,否则老百姓不会答应,也体现不出法律的正义性。所以,杀人是否应当要偿命,还是有个前提条件,那就是要看你杀的对象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人。
鲁智深三拳打死镇关西,杨志怒杀无赖牛二,从法律角度来看,他们都是要抵命的,但事实上都没有抵命,否则梁山就少了二条好汉了。反过来,街坊百姓对鲁智深或杨志的行为,是拍手称快的,因为他们为民除了害。
其实,老百姓都是很单纯、实在的,假如有谁清除了他们村庄人见、人恨、人怕的地痞流氓,村民们一定都拍手称快,并会大放鞭炮庆祝。是啊,大虫不除,天下就不会太平。
拆迁必须要依法进行,在程序上必须要尊重被拆迁人的权利,否则就是违法,暴力拆迁更不可取。不管人民法院对杨义的杀人行为如何判决,相信杨义事件会引起高层思考,从而促进拆迁条例的立法进程。所以,从这一角度来看,杨义的行为反而会推进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老百姓首先是个人,是人就有血性。世界上懦夫的确不少,但顶天立地的大丈夫男子汉也很多。据我看,社会进步不是由懦夫促进的,而是由有思想、有见解、有血性的真男子推动的。国民党之所以失败,就是因为懦夫太多;新中国之所以能傲立世界之林,就是因为我们都是响当当的男子汉,我们传承了中华民族的高风亮节。对一个真正的男子来说,他宁愿选择死,也不会忍辱偷生。梁山108条好汉大概就是这样聚集的。
根据相关报道,因暴力拆迁行为导致命案或其他社会问题的案例已经不少,为什么我们不吸取教训呢?我对王广良因公殉职表示沉痛,相信人民法院对本案会依法作出公正判决,因此对个案就不加评论了。我只希望在我们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上,再也不要发生类似的悲剧,也希望有关人员能懂得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最基本要求的粗浅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