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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评:国务院为支持小型企业脱困的“9大措施”
作者:鲁邦升 律师  时间:2011年10月13日

评:国务院为支持小型企业脱困的“9大措施”
早上看新闻台播报的《国务院9大措施支持小型企业脱困》,感觉不是味道。
如“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措施。对小型企业的借贷支持本来就是中小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范围,怎么会成为“支持措施”了呢?而且,中小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信贷规模,应当保持在自身发展与企业发展规模相平衡,这是最基本的政策和市场规律,谈不上加上与缩小的问题。现国务院提出这个问题,是否意味着中小金融机构在此前的经营或者信贷资金投放方向存在问题?过去在资金投放方向上,是否存在为房地产市场失控存在汗马功劳?或者是否存在把有限资金以变通方式先放贷给投资或担保类公司,再由这些公司高利放贷给中小企业,从中谋利的情形?如果不幸被老古言中,这可是涉嫌非法转贷犯罪。所以,作为监管机构,应当要重点查查这些问题。这是其一。
其次,金融服务本来应当合理收费,现把“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企业融资的实际成本”作为一项措施,说明金融机构过去存在不合理或者不规范的收费现象,可能已经达到非常严重的程度。那么老古就要问:对这些不合理、不规范的收费现象,监管机构为什么没有发现?为什么会任其泛滥?这里是否存在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人员失职问题?如果有,应当请纪委或者检察院好好去查一下,该抓的抓,该免的免。只有这样才可以从根本上解决。
第三,记者当初国家出台设立投资、担保类公司公司政策的本意之一,是为了拓宽并解决小型企业的融资渠道问题,而成立后的投资或担保类公司,有几家从事政策规定的业务?又有多少家是从事“资金投机”,从事低吸高贷的非法业务?这些现象的存在,原因就在于监管不到位,才导致了资金市场的混乱。请问这个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让人不可思议的是凡是从事放高利贷业务的人或者公司,基本上都罗织有一定的社会关系,甚至带有黑社会性质,“暴力收贷”造成了不少的社会问题,温州这次就发生过。这与我们公安机关没有正确行使经济犯罪侦查职能是否有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是否存没有查清高利放贷利息先扣问题,仅从证据角度作出了“合法不合理”,从而变相保护了高利放贷人的非法利益的不合理情形?老古的一个朋友借了一笔钱,利息就是六分的,而且先付还没有收条,借条上的利息却是2分。
第四,至于“促进小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的措施,是典型的“水荒挖井”政策。这体现了管理者的水平问题。作为政策制定者,对社会管理必须要具有前瞻性的眼光,制定的的政策应当要具有前沿性,防患于未然才是正确的,患病才求医实在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