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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对吴俊东案折射出来若干问题的反思
作者:鲁邦升 律师  时间:2012年01月20日
对吴俊东案件折射出来若干问题的反思
        金华吴俊东超车致人损害案,本是一件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民事侵权责任案件,但胡启明家属“没有撞人会那么好心吗”话语被媒体披露后,让人感到有点心寒;随着广东公益律师团的介入,一席“这是一个比彭宇案判得更离谱”的判语,迅即引发了公众对社会道德走向的热议。因此,今后遇到摔倒老人是“扶”还是“不扶”?道德救助如何规避“风险”等,成了媒体讨论最热门的话题。
      其实,公众的“热议”偏离了事件本质。虽然彭宇案和吴俊案争议的焦点首先都是“是否相撞”。在媒体看来,没有相撞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但从法律层面来看,没有相撞并不必然不需要承担责任。对彭宇案来说,“是否相撞”固然需要查明,但无相撞也应当要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分担民事责任。对吴俊东案来说,不管两车是否相撞,只要有证据证明损害结果与超车行为有因果关系,吴俊东就要承担责任,只是如何分配责任比例而已。
      因此,在笔者看来广东律师团朱永平律师的“我没有碰到你,对你的摔倒就没有因果关系,就不用赔偿”的观点是错误的。虽然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两车发生过碰撞或剐擦”,但从吴俊东对胡启明的损害结果发生在超车过程没有异议来看,损害结果与超车行为当然具有因果关系。除非吴俊东有证据能证明胡启明的损害结果系他自己故意造成、超车是为紧急避险而采取的正当措施、事故系不可抗力或者第三方导致,否则不能免除责任。法院判决吴俊东承担责任正确。
      吴俊东正确的抗辩方法应当是从胡启明是否尽到注意义务、电动自行车带人是否违法、胡启明的年龄因素是否系事故原因之一等要素着手。金华中院判决没有深入分析事故的“原因力”及对事故作用大小进行判断,进而确定责任比例,是本案判决存在的缺陷。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金华中院对吴俊东案的处理结果之所以引发质疑,并不是公益律师团“我没有碰到你,对你的摔倒就没有因果关系,就不用赔偿”,而是媒体误导和公众曲解法律关系和案件性质所致。因此,人们参与讨论如何做到“慎言慎事”,才是我们需沉思的话题。作为人民法院,应当要在如何强化判决理由方面有所思考,避免引起公众不必要的误读;作为媒体,对敏感事件应当在全面采访的基础上作客观报道,不能凭主观感受放大某一新闻点;作为社会公众,不能凭个人好恶对生效判决提出质疑,应当要围绕案件本质致以理性评判。如果我们对敏感事件都能致以理性态度,人人多一分社会责任,少一分牢骚,对他人多理解一些,我们的社会能不和谐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