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一部最不成功的地方立法
作者:鲁邦升 律师  时间:2009年02月21日
  一部最不成功的地方立法        ——我对《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点评
     毫不客气地说,《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是一部很不成功的地方立法,该《条例》集中反映了徐州市有关立法人士的法律素养和徐州市的法治环境!该《条例》的出台 ,意味着徐州市的“法治建设”不仅没有进展,反而倒退!因为该条例着重考虑的是政治效果,忽略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一部好的法律必须要综合考虑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忽略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法律,必然不是一部好法律。因此,《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可以说是一部不成功的地方立法。
      首先,《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涉嫌违法。
      因为《立法法》明确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制定!公民在网上发布信息,是一种民事行为,是实现其民事权利的一种方式。至于该行为是否违法,应当由法律来评判,即使该公民在网上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他人隐私,也应当由“侵权法”来调整,地方条例无权评判。从这一角度来看,徐州市制定的条例违反了《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不应予以批准。
      其次,《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也难以执行。
      较大城市固然可以根据地方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但网络网络没有国界,不属于地方性事务,全球网民通过一线即可连接,地方政府无权也无法予以干涉。因此,即使有网民散布了徐州市有关人士的隐私,给该人士造成了损害,如果散布人不属于徐州市民,按照管辖原则,徐州境内各级法院也无权管辖,而且江苏省高院也不会参照该条例作出裁判。徐州市外的地方法院更不可能参照《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进行裁判。因此,从这一角度来看,该条例也没有施行意义。
      第三,《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与上位法相抵触。
      较大城市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事项,但前提是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性法规相抵触。目前,相关领域具有最高效力的是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而该条例只规定了以下五种情形才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1)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2)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3)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4)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5)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并未提及公安机关可以对侵害公民名誉权(包括隐私权)的行为进行处罚。究其原因,散布他人隐私属于民事基本制度,只能由侵权法予以调整。显然《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与上位法相抵触。
      第四,《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实质上是对他人言论自由的剥夺,表现了徐州市“法治建设”的倒退。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的自由。言论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剥夺。至于该公民的言论是否涉及散布他人隐私,自有相关民事法律来评判,徐州市作为地方政府,无权制定限制他人言论自由的规定。
      第五,《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在立法精神上,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同时也倾向对地方官员劣行的保护。具体就不展开了,因为大家都心知肚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