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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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文二西路“飙车”案发生后,网络上讨论的很多的一个话题是胡某的行为是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笔者认为两个罪名在主体、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表现三个方面存在区别。 主体方面,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主要是交通从业人员,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属于一般主体,范围..发布时间:2009-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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