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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贩卖毒品数量巨大,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二审采纳辩护人意见改判死缓
被告人贩卖毒品数量巨大,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二审采纳辩护人意见改判死缓
案号:(2019)浙刑终295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一审判决:被告人陈XX系本案第二被告,根据一审法院认定,陈XX涉嫌贩卖毒品犯罪八起,累计贩卖甲基苯丙胺近3000克,且具有累犯和毒品再犯从重情节,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办案经过:从一审判决认定的情况看,被告人贩卖毒品超过数量巨大的标准两倍,且具有毒品再犯从重情节,似乎二审即将维持原判的结果已很难改变。经仔细查阅案卷材料,辩护人发表了认定其中数起犯罪的证据不足,现场查获的毒品两地公安机关的称量结果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毒品物证的同一性存疑,扣除存疑部分及证据不足部分的毒品数量,被告人贩卖毒品没有达到数量巨大的标准,请求二审从轻改判的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二审法院虽然仍然认定被告人陈XX的八起贩卖毒品犯罪均成立,毒品物证的两次称量结果确实存在矛盾,认为辩护人提出的毒品物证不同一与事实不符,后一公安机关的称量衡器符合国家标准(公诉机关也无证据证明前一公安机关的衡器不符合国家标准),故应采信后一公安机关的称量结果,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改判被告人陈XX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辩护人从轻改判被告人死缓的意见予以采纳。
审判人员:郑军黄惠锋邱传忠
判决日期:2020.7.21
书记员潘丽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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