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打群架导致自己人伤亡的法律责任承担
作者:陈国利 律师 时间:2017年07月15日
打群架,在刑法上的表述为聚众斗殴,其主要具备以下几方面的特征。一是聚众,至少要三人以上;二是斗殴,表现为使用暴力互相对打、搏斗;三是破坏秩序,不论斗殴地点是在公共场所还是在私人场地,该行为都是对正常公共秩序的挑战和破坏。
对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一般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员;第二类是积极参加者,指除首要分子外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人员或者直接导致他人伤亡者;第三类是一般参加者。《刑法》只追究前两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第三类人,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而不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292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于聚众斗殴是双方过错导致,斗殴场面人多混乱,特别是持械斗殴,危险性高,一但发生人员重伤以上的严重后果,还会产生转化成故意伤害罪甚至是故意杀人罪的结果,因此,判定参与人员在斗殴中的地位作用,区分责任就显得十分重要。下面结合聚众斗殴转化定罪的问题,谈一谈聚众斗殴双方地位、作用的判定和责任区分问题。
(一)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应对其组织、策划、指控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对死伤结果积极追求的,双方的首要分子都要转化定罪。
(二)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故意不明显,但对结果持放任态度的,可以认为是具有概括的故意,双方首要分子应当转化定罪。
(三)首要分子在组织、指挥聚众斗殴犯罪过程中虽然要求不能造成他人伤亡,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仍致人重伤、死亡的,对首要分子仍应转化定罪。
(四)直接导致人员重伤、死亡的积极参加者不是首要分子召集的,但在斗殴过程中首要分子明知其参与并未阻止的,对首要分子也应转化定罪。
(五)对于积极参加者,应按照其参与实施的犯罪进行处罚。对直接加害致人重伤、死亡的积极参加者应转化定罪。
(六)聚众斗殴中不只一名积极参加者共同加害致人重伤、死亡的,对共同加害人一并转化定罪,对直接加害人和其他加害人应区分不同情节对伤亡后果的影响,在量刑时有所区别。
(七)聚众斗殴中不只一名积极参加者共同加害致人重伤、死亡的,但不能确定直接加害人的,参与加害的人员均应转化定罪。
(八)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但无法查明加害人的,对首要分子应转化定罪,对积极参加者应以聚众斗殴罪从重处罚。
(九)聚众斗殴中没有加害行为的其他积极参加者仍按聚众斗殴罪处罚。
在现实中,聚众斗殴过程中一方打伤打死对方人员,为此要承担更重的刑事责任是可以理解的。但如果已方人员被对方打成重伤甚至死亡,已方的一些人却被司法机关以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一些人就不太理解了。结合上述归纳的九条,我们分两种情况来看。一种情况是如果能查明直接加害人的,对方的首要分子和直接加害人要承担故意伤害罪甚至是故意杀人罪的后果,而己方组织、指挥斗殴的首要分子由于对已方人员的伤亡持放任态度,具有概括的故意,也要按照故意伤害罪甚至故意杀人罪来承担刑事责任,而对双方其他积极参加者,则应按聚众斗殴罪处罚。第二种情况是如果不能查明对方是谁单独或共同实施了加害行为,则双方的首要分子都应当承担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法律后果,其他积极参加者应以聚众斗殴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