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人情往来与受贿的界线如何区分
作者:陈国利 律师 时间:2017年07月16日
中国人讲究礼尚往来,节日送礼成了很多人纠结的问题:是送还是不送?是收还是不收?人情往来和受贿之间,红线在哪里?
甄别正常的人情往来与受贿行为,应根据双方之间人际交往是否与职务联系,是否合乎常理,相互间的往来是否对等,以及通常情况下,普通人的行为和认知等经验法则来确定。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区别:
双方交往是否与职务有关。正常礼尚往来是亲朋好友之间的感情交流,在礼节上注重有来有往,与职务行为无关。受贿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权钱交易,与职务有关。
双方交往是否对等。正常礼尚往来多是双方互相往来,收取者和赠送者互有赠送和收取行为。如果只是单方面收受对方的礼金,而从来没有回赠行为或回赠的意思,就不能算是正常的人情往来,数额较大的,应认定为受贿行为。
通常情况下一般人的行为和认知模式。一方面要考虑通常情况下普通人的行为和认知,另一方面要考虑到具体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和认知。通常情况下,逢年过节红包、孩子上学、老人去世,朋友间的表示数额为200-500元不等,特殊感情的也最多在1000-2000元之间,而为此送上5000-10000元就与常理不符,也不符合普通人的行为和认知模式。
《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所谓的人情往来也做了具体规定,但理解起来尚存争议。《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的,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可能影响职权行使”如何理解?笔者认为具体如何理解“可能影响职权行使”需要结合个案把握,关注职权范围和收受财物的背景,但显然这个表述操作性不强,司法实践中不太可能发生不影响职权行使的情形,只要行为人有这样的职权,而且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就应该理解为可能影响职权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