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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定情形
作者:陈国利 律师  时间:2017年07月31日
1、以父母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过户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2、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
3、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
4、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一方父母单位房改房所有权;
5、父母出全资为子女买房已登记;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已婚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赠与。
6、父母出全资为子女买房未登记;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资金应认定为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受赠一方子女可以获得该债权转化物。即不动产的所有权。
7、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自然增值;
8、婚前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