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律师办理取保候审技巧漫谈之二——把握好取保候审的申请时机
作者:陈国利 律师 时间:2017年07月18日
笔者认为取保候审的申请时机有以下几个时间节点:
(一)案件基本证据已被发现、固定和收集。在案件侦查初期,侦查办案机关的案件材料还没有成型,即侦查卷宗材料所反映的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尚未查清,立案材料所反映的证据线索及其他追诉犯罪所必需的证据尚未完全发现、固定和收集,侦查法律文书尚未齐备,辩护律师如果在这一时间节点申请取保候审,成功率很低。而在案件侦查的中后期,案情已基本查明,追诉犯罪的基本证据已被发现、固定和收集,侦查法律文书基本齐备,辩护律师如果在这一时间节点申请取保候审,成功率较高。
(二)现有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仍需后续侦查且拘留期已届满。对侦查办案单位提请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批捕的案件,辩护律师应主动与主办检察官交换意见,必要时视个案提交书面意见,对现有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仍需后续侦查的,即可向侦查办案单位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三)嫌疑人被逮捕后又具备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
(四)嫌疑人被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已届满仍需后续侦查。
(五)审查起诉期限已届满仍需继续查证。
(六)一审或二审期限已届满仍需继续查证、审理。
对嫌疑人被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审查起诉期限、一审或二审期限,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都有明文规定,在此不赘。为捕捉上述申请取保候审的时间节点,辩护律师除了依法向侦查机关了解有关案情、对嫌疑人被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分析判断、依法查阅案卷材料和调查取证外,还要做好会见嫌疑人、被告人的工作,详细了解嫌疑人、被告人的涉案情况以及案件在实体和程序上的盲点、疑点问题。
当辩护律师办理的案件处于上述的时间节点,且用作申请理由的依据材料已经准备充分,即视为取保候审的申请时机已经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