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谁见过如此无语的诉讼和判决
作者:蒋举功 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13日
谁见过如此无语的诉讼和判决? 基本案情: 2014年唐某某以517855元的价格从开发商小乔酒店公司处购得房产一处,因小乔公司的原因不能满足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条件,双方仅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在民权县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备案登记,唐某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 至2019年1月3日,因唐某某借张某50万元钱无力偿还,双方商定唐某某以房抵债给张某,房价为60万元,张某再找给唐某某10万元,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并为此签订了《抵账合同》。因此时该房屋仍不具备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条件,双方经与小乔公司协调,采取唐某某与小乔公司解除购房合同、撤销网签后,由张某再与小乔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在张某名下的方法以解决该房屋的归属问题。 2019年1月14日,唐某某与小乔公司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解除登记,同日张某与小乔公司仍以唐某某购买时的价格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小乔公司与房地产中介机构签订了《房屋出售委托协议》,张某与该中介机构签订了《房屋出售协议》。至2019年1月18日,小乔公司为张某在民权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 事情至此,按说是案结事了,皆大欢喜了。但令人无语的是:2019年2月14日,小乔公司却一纸诉状将张某和中介公司列为被告,将唐某某列为第三人起诉至一审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购房款517855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审理经过及判决结果: 2019年4月29日开庭,庭审中原告在回应唐某某“小乔公司是协助我们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质证意见时辩称:“唐某某与小乔解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小乔应将房款退还给唐某某,小乔公司与张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第4条规定,张某并非向小乔支付购房款”。同时在回答张某的代理人的发问时又明确表示:在张某将购房款“交付给原告后,原告再退还给唐某某”,但始终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唐某某委托原告向被告讨要购房款的证据,也没有提供唐某某向原告索要购房款的证据。 2019年4月30日, 开发商撤回了对中介公司的起诉,得到一审法院的准许。 2019年5月5日,一审法院制作了(2019)豫1421民初93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是:“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协助被告张某办理了涉案房屋的备案,但被告张某未如约向原告交付涉案商品房购房款,故被告张某应承担向原告支付涉案购房款的责任。第三人与原告解除了涉案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人与原告之间、被告张某与第三人之间就涉案房屋如存在经济纠纷,可另案主张”。判决结果是:“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某的抗辩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民权县小乔酒店有限公司购房款51785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79元,减半收取4489.5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现张某已提起上诉,二审尚未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