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保证合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会被确认无效;比如:主债权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程序规定对外担保、公益性机构组织对外担保等等;如果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保证人是否一点责任都没有了?对此《民法典》第682条规定,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即使因为特殊情况,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如果保证人、债权人、债务人对过错的造成都有过错的,要根据过错程度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无效免责了之。所以,保证担保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