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含自然人独资的和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是否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7---63的规定,特别是第第63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含自然人独资的和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股东能证明公司资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这点在实践中基本上都做不到。所以应当谨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八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