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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民法典遗产继承,最大限度偏护尽孝者

作者:李燃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10日

【案情经过】

68岁的李泯与65岁的蒋梅再婚后,共同购置了一套商品房,房产登记在蒋梅名下。蒋梅的小女儿一直与他们在该房屋共同生活,照顾两位老人的生活起居,负责接送及陪护卧床不起的李泯到医院治病。2015年,蒋梅的小女儿意外离世后,蒋梅的二女儿将两位老人接到自己家中照顾。
蒋梅去世前留有一份遗嘱,载明登记在她名下的房产留给自己的三个女儿继承,李泯不得分割、无权继承。在蒋梅去世后,李泯曾向蒋梅的子女出具了一份放弃继承声明书,声明放弃继承蒋梅的房产份额。2017年、2018年,蒋梅、李泯先后去世。两位老人离世后,蒋梅的二女儿按照遗嘱对房产进行处置,将变卖房产所得钱款按三份平均分配。
李泯的子女认为蒋梅的二女儿擅自出售房产,侵犯了他们对李泯遗产的继承权。今年3月,李泯的子女将蒋梅的二女儿诉至柳北区法院,要求依法继承李泯的遗产。


【不同观点】

本案中,涉案房产于李泯与蒋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涉及被继承人分配遗产的自由和继承人继承权的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68岁的李泯与65岁的蒋梅再婚后,一直是蒋梅的子女在抚养照顾二位老人,还有房产只登记在蒋梅的名下,应由蒋梅的子女享有。

第二种观点认为:涉案房产于李泯与蒋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依法应属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各享有一半的产权,蒋梅自书遗嘱中处分李泯财产部分的内容无效,其仅能处分自己享有的产权份额。
李泯于2018年死亡,涉案房产的一半产权份额属于其遗产,他的子女是合法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其遗产。

【案件评析】

本案中,涉案房产购买于李泯与蒋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属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各享有一半的产权,蒋梅自书遗嘱中处分李泯财产部分的内容无效,其仅能处分自己享有的产权份额。蒋梅死亡时,其享有的房产份额属于遗产,按照遗嘱由她的三个子女继承。李泯于2018年死亡,涉案房产的一半产权份额属于其遗产,他的子女是合法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其遗产。
  李泯和蒋梅再婚时,各自的子女均已成年,李泯夫妇对各自的继子女均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只是亲属称谓上的父母子女姻亲关系,彼此之间不当然享有法定继承权。根据蒋梅自书遗嘱的内容及法院走访情况可知,两位老人晚年主要与蒋梅的二女儿、小女儿共同生活,该二人虽不是李泯所留遗产的当然继承人,但长期自觉自愿在生活中向其提供照料帮助、给予关心照顾,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依法可以分配适当的遗产。
  法院酌情认定涉案房产中属于李泯的遗产份额由蒋梅的二女儿、小女儿分得一定比例,另一部分则由李泯的子女共同继承。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蒋梅的二女儿分别向各继承人支付相应钱款。
孝亲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民法典酌情分得遗产权之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这既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也体现了法律对赡养老人、重视亲情等传统美德的肯定和鼓励。这意味着“不是子女胜似子女”的人长期扶养照顾老人,也能酌情分得适当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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