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男子拒养小孩十三年 法院判全部抚养费一次付清
【案情经过】
2007年,男方陈某与女方周某同居生活诞下一女孩,后二人因感情不合分手,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十三年过去,女孩一直由周某独自携带抚养,期间周某多次向陈某索要小孩抚养费,陈某均以女孩“不是自己亲生小孩”为由拒绝。当前,女孩已到了上初中的年纪,日常学习生活开销逐渐增大,周某独自抚养经济上捉襟见肘,无奈之下,周某只好带上孩子走上法律维权路。
2021年1月,周某和孩子将陈某诉至法院,诉请法院依法裁判陈某按3000元/月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女孩出生至18周岁全部抚养费共计64万多元。法院立案后,周某向法院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陈某财产和收入清单等证据材料。
【不同观点】
本案中存在以下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女方周某与男方陈某于2000年认识并开始同居,2007年小孩出生,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中明确记叙小孩父亲系陈某。故小孩是女方周某与男方陈某共同生育的非婚生子女。陈某应尽抚养义务。
第二种观点认为:陈某一直否认与小孩存在亲子关系,且拒绝支付抚养费,也从未探望和照顾过小孩。如陈某所述小孩不是陈某的,陈某无需抚养。
第三种观点认为:周某对于女孩与陈某是否存在父子关系,已经提供了相关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陈某否认双方存在亲子关系,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在法院多次向陈某释明相关法律后果后,陈某依旧拒绝做亲子鉴定,故法院院依法认定女孩与陈某存在父子关系。
【案情评析】
抚养费是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学习、生活、医疗等基本生活的必需保障,父母离婚后,直接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由父母中的一方承担,另一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多直接表现为抚养费的支付。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抚养费,一般情况下应按月定期给付,因为按月获得劳动报酬,按月给付抚养费,符合社会公众的任何公平正义原则。
本案中,负有支付抚养费义务的陈某,其名下拥有20余处商铺、房产,符合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现实可能;十三年来,陈某对小孩不认、不问、不理,可以预见到一旦陈某再次逃避支付抚养费义务,涉案子女将会再次遭受维权起诉的情感伤害和权益保障困境,为此,法院作出了要求陈某一次性支付小孩18年全部抚养费用的判决。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为人父母的天职,不附加任何条件,不因夫妻双方之间婚姻存续状态的变化而改变,不以子女是婚生或非婚生而有所区别。那么父或母一方,如果拿“对小孩出生不知情,否认存在亲子关系”作为借口,是不能免除其为人父母应尽的抚养义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