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分割式商铺能否单个解除租赁合同
【案情经过】
2015年7月1日,甲与A公司签订《A购物广场商铺委托经营合同》,合同期限为12年,合同约定甲将其所有的编号为2D-043的商铺委托给A公司经营管理,A公司向甲按时支付约定租金,委托经营期间A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后果由A公司承担,甲必须尊重A公司的经营自主权,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A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为保证商场委托经营期间经营管理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但双方协商一致的除外。另查明,包含2D-043商铺在内的二楼由A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全部出租给B超市,其中2D-043商铺不动产权登记面积在整个超市中占比0.75%。2019年开始,因A公司经营困难,一直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经甲多次催告亦未支付,现甲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A公司签订《A购物广场商铺委托经营合同》,并支付拖欠的租金和违约金。A公司答辩称不同意解除该委托经营合同。
【不同观点】
本案中,因A公司是以自己名义从事出租活动,且经营结果亦归A公司所有,甲与A公司签订的商铺委托经营合同,实质上为租赁合同,但是否支持甲解除该租赁合同的诉请,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支持甲解除租赁合同,因为A公司违约经催告据不支付租金在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甲作为租赁合同出租方享有法定解除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应支持甲解除合同,因为原告出租的商铺现己由被告出租给他人经营超市,而甲所有商铺面积占超市的极少部分,返还该部分商铺会对超市经营造成重大困难。
【案件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一是该部分商铺已经由A公司出租给超市,若解除租赁合同,必然要返还该部分商铺,对承租方A公司来说不利于整体经营管理,对出租方甲来说,这部分商铺也无法单独出租出去,此时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明显不适于强制执行的情形;二是合同一开始就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除非双方协商一致;三是租金甲还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进行主张。综上,笔者认为不应支持解除甲与A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