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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复婚前同居期间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陈辉 律师  时间:2019年03月25日

复婚前同居期间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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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后,同居一段时间再复婚的,只要同居符合事实婚姻构成条件,期间所得财产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复婚行为应认定为婚姻补办登记行为。
案情回放
张**系张*中、宋辽之子,张*之父。1991年张**与汪**结婚,两年后二人育有一女张*,2001年张**与汪**离婚。2003年3月,张、汪二人旧情复燃,汪又携女儿与张**同居,并于2007年1月1日办理了复婚手续。2009年11月30日张**因车祸身亡没有留下遗嘱,张*中、宋辽、汪**、张*四人成为张**的法定继承人。张**生前购买的房屋共有6处,其中多处系于2003年至2006年之间购买。此外,张**还拥有四家公司的股权、名下银行存款达380余万,另有基金股票及商业保险、其他债权等若干。
因张**的法定继承人之间就遗产分割问题协商不成,张**父母将其妻女诉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对于张**的财产数量本身没有异议,只是对于2003年3月至2006年12月30日张、汪二人同居期间,被继承人张**名下的财产是否属于张、汪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存在争议。
张**的父母张*中、宋辽诉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张**去世前与汪**的婚姻,只能从二人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办理复婚手续时才产生法律效力,在二人于2002年离婚后至2007年1月1日正式复婚之前,张**名下的财产均属于张**生前的个人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请求法院判令:依法分割被继承人张**的遗产。
裁判结果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2003年3月至2006年12月30日期间,张**名下的房产属于汪**与张**的共同财产。本案案号:(2010)海中法民一初字第40号;(2011)琼民一终字第38号案例编写人: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胡娜 詹润红
风险防控
离婚后再复婚时同居期间所得财产该如何处理,目前法律没有直接的规,此案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其复婚登记视为补办结婚登记的行为。现在房屋的价值都比较巨大,购房资格让很多人都望房兴叹,为了变相取得购房资格,不知多少人在排队等待离婚,导致民政局一票难求,又不知有多少人假离变成了真离,千奇百怪只为房。建议在办理离婚时,不能牵就甜言蜜语,做好财产归属的约定;离婚后要尽快复婚登记,重回完整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