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代缴社保之用人单位以其他单位名义为员工代缴社保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引言
社保缴纳单位与实际的用人单位不一致,这样的情况,不知道大家有没有遇到过?我们可以在淘宝上搜索关键词“代缴社保”发现很多店铺,可以代缴北京、上海、杭州、广州、东莞、佛山等很多城市的社保,销售排最前的显示代缴北京社保和公积金月销量2万+,由此可见,代缴社保还是有一定市场。那么,问题来了,如用人单位委托其他单位以其他单位名义购买社保,对于委托购买的单位及其员工的来说,会不会有什么风险呢,下面我们来了解下。
事情概要
我们曾服务过一个注册在深圳前海的公司,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该深圳需要具备风控、运营、财务、客服等人员,但是能够证明某公司有哪些员工,一方面,我们可以通过查看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方式了解,当然这些可以由公司单方甚至事后操作,另一方面,我们还可以通过社保来了解,社保部门打印的社保的缴费记录有社保部门盖章,更具有公信力,因此,我们建议该公司的人员在深圳购买社保。当时该公司所属的集团公司总部在外地,因为大家看好未来前海对于金融创新的扶持力度,于是将公司注册到前海。公司注册后,集团公司安排名下的一些员工入职深圳公司时,很多员工都同意将劳动关系转过去,签署深圳公司的劳动合同,但是当要求社保也转过去时,就不愿意了,这个涉及到一些城市,限制购房的政策,假如没有连续缴纳社保,则后续在该城市无法购房。
处理结果
考虑到员工的想法也合理,最后,集团公司想了个折中的方式,让深圳公司将社保委托其他单位代缴,统一以其他单位的名义购买,从相关社保代缴协议可以看出,员工劳动关系属于深圳公司,与社保代缴单位没有关系。
法律后果
1、对于员工来说,社保包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养老方面的个人缴纳部分,可以自行通过社保部门转到其他城市,但是一旦发生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方面待遇申领需要单位配合时,就容易产生纠纷。比如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和代缴单位都不愿意配合申请,当然,只要员工能提供相关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工伤认定方面通常还是没问题,实践中,甚至存在员工在用人单位和代缴单位两地分别申请工伤认定,均认定下来的案例,当然,最终只在其中一个地方申领到工伤保险待遇。虽然工伤认定可以解决,但是,后续涉及相关工伤待遇的申请,存在社保部门拒绝支付的风险,即便社保部门同意支付,比如有些费用直接由社保部门转给用人单位时,单位不一定及时转交员工;比如失业金、生育方面待遇的申请,有可能需要用人单位、代缴单位协助办理失业保险金、生育津贴的申领手续,如单位不配合,那么员工非常被动,最后可能被迫申请仲裁,请求有关单位予以配合。
2、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一旦发生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方面待遇申领时,因未按照实际情况缴纳,用人单位需要更多的配合,如有关待遇最终未能落实到位(如社保经办部门认为用人单位并非本地区单位拒绝处理),员工可能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发生工伤时,员工的工伤赔偿,由用人单位应承担的部分,实务中,法院通常让用人单位承担相关责任,没有让代缴单位承担。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因为用人单位没有给员工购买社保,用人单位存在补缴社保的风险(重复缴纳社保的风险);如员工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这方面,广州的仲裁机构和法院曾出台相关意见,认为用人单位找其他单位代缴不合法,若劳动者据此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即便如此,作为用人单位来说,如劳动者提出要求(异地、户籍地)代缴社保,也只能采取相关措施,尽量降低风险。
(1)通过购买雇主责任险、商业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降低用人单位的风险;
( 2)劳务派遣,由劳动派遣公司购买社保。如劳务派遣协议存在因“三性”岗位等被确认无效,用工单位也存在行政罚款等风险;
(3)让员工签署相关协议,承诺不会因为代缴社保,以单位未交社保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追究用人单位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以及若因为代缴社保导致无法享受相关工伤、生育、医疗等方面的待遇,后果自负等,虽承诺可能无效,但是有比没有好。
(4)通过与代缴单位的协议转嫁用人单位的风险。比如寻求同意协助办理工伤、生育等待遇的较强实力的代缴机构合作。实践中,存在代缴单位收到相关代缴费用后,未按约定及时代缴社保等费用等问题,因此,后续与代缴单位也容易发生纠纷。建议用人单位与代缴单位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转嫁风险,比如,约定如因代缴单位原因不能完成委托的代理事项或不按约定协助申请工伤、医疗等社保待遇的,导致用人单位遭受损失,责任由其承担。
相关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座谈会的意见综述》
1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但委托其他单位以其他单位名义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合法?若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合法,用人单位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规定,若劳动者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