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不被坑系列
执行(异议)篇——不细看执行依据付出高昂代价
引言: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拒不按照生效判决履行,那么申请人有权按照生效判决作为执行依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大家可能会有疑问,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也会有什么问题或者值得注意的地方吗?下面,我向大家说一个办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疏忽大意,不细看执行依据,导致额外付出损失的案例。
案情概要:张总因资金紧张,于是向他人借款100万,并以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子作为抵押,双方办理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张总无力偿还本金,仅偿还借款期内的利息,但是又不愿意变卖自己的房产。无奈之下,出借人只好依据借款合同约定,起诉至仲裁委,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裁决,张总应立即归还贷款100万,并按照24%的年利率以本金100万从借款到期之次日计算至本裁决书裁决还款日止的利息。裁定作出后,出借人才发现裁决书支持利息的写法,与很多判决的表述不同,比如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或履行之日止。让出借人无可奈何的是,仲裁裁决一经做出,即已经生效。
后来张总未按照裁决履行,于是出借人向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受理后,过了近半年,张总同意与出借人进行执行和解。当天,出借人曾与执行法官沟通裁决计算利息的问题,因为本金较大,时隔期限长,利息数目也不小,法官认为通常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但是按裁决书理解,可以只计算至裁决之日,即执行期间可能不需要计算利息,两种方式计算仅利息就相差20万。
处理结果:当天,法官让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出借人认为利息应计算至签署和解协议当日,并据此计算出应付的总款项,而对方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只是要求总款项减少5万元,最终执行法院根据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协助起草了和解协议,双方签署了和解协议,此后,按照该协议履行完毕。
经验教训:大家在法院办事时,对待法院出具的各类文书或要求配合的各项事务,除了不服法院的判决或裁定,通常很少怀疑法院的处理方式,相信法院的公信力固然没错,秉着对法院信任的态度,觉得应该不会有什么问题,实则也应区分情况对待。比如,针对法院调解的事项,实际上法院只在其中起到居中配合的作用,如调解内容存在明显的违法之处,可能不会通过,其他情况下,只要内容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一般都会通过。毕竟调解协议的达成,本身就存在博弈,一方让步、妥协,另外一方就可能得利。如一方疏忽大意,就可能导致额外承担损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只要履行完毕,不会再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愿意多支付款项,亦属于对其财产的处置。本案被执行人因疏忽大意,不细看执行依据,导致额外多付出15万的费用。本案牵涉本金100万,因此额外损失才15万,如本金更多,那么被执行人可能遭受的损失会更大。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