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交通事故中雇佣关系在不同情况下的法律后果
生活中,我们身边常常发生交通事故,轻则跌倒损伤,重则残疾伤亡,那一幕幕画面总是让人惨不忍睹。基于此,本律师针对雇佣关系在交通事故中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搜集整理撰文发文如下: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以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因此,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受雇(雇员)在从事职务活动或雇佣关系事务中造成事故而致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其他组织、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二、关于受雇人在从事雇主指令、安排的交通事务活动中,受雇人(机动车驾驶员)本身遭受事故损害的责任主体认定,该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一)受雇人在从事雇主安排事务中,由于受雇人本身无过错而遭受损失引发的损害,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二)若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受雇人可向第三人也可向雇主请求赔偿,雇主赔偿后有权向肇事的第三人追偿。
(三)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交通事故的,雇主作为民事赔偿主体。由雇主之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可以选择雇主或者第三人作为民事赔偿主体。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四)受雇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情况下,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在这种情形下,因为雇员本身存在过错,因此应承担责任,并且是最终的责任主体,雇主可向其追偿。
在实践中,因为雇员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作为受害人一般难以作出判断,因此,可以将雇主及雇员列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由法院在审理时作出认定。
(五)如果雇主明知或者应当知道雇员自身无资质,而指令安排雇员从事机动车驾驶活动因而引发的事故,应当由雇主承担责任。
三、受雇佣人未接受雇主的指令或安排,自行驾车造成事故的,因此类型行为未得到雇主的同意和授权,应当视为"擅自驾驶场合"造成事故,雇主不应承担责任。
(一)单位的驾驶员未经单位批准、受雇佣人未接受雇主的指令或安排,自行驾车造成事故的,因该行为未经单位批准或得到雇主的同意和授权,应当视为“擅自驾驶”造成事故,单位、雇主不应承担责任。
(二)绕道行为。驾驶人分明从事公事,借机处理自己私事,导致交通事故损害发生,雇用人应否负责?受雇佣人未接受雇主的指令或安排,自行驾车造成事故的,因此类型行为未得到雇主的同意和授权,应当视为"擅自驾驶场合"造成事故,雇主不应承担责任。应考察驾驶人的行为是否与其职务有关联及是否纯为个人利益两方面因素。
(三)在受雇人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的情况下,如果受雇人的行为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也应当由雇主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因此,在这种情形下,应与雇员从事正常雇佣活动同样对待,由雇主作为赔偿主体。
四、雇员为实施雇佣行为,驾驶自有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但雇主事前对雇员驾驶自有机动车实施雇佣行为明确反对的除外。私车公用行为中,虽雇员是车辆所有权人,但其驾车的目的却是为单位为雇主办事,而非出于个人目的。因此,从其行为特点考察,完全符合"职务行为"的构成。因此,单位雇主应该担责。
雇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时,首先应当判断雇员与雇主之间的雇佣关系是否合法存在。在雇佣关系合法存在的前提下,因雇员的职务活动所引发的损害行为由雇主来承担责任。但是这必须具备两个前提,即雇员的该损害行为必须是基于职务活动,同时该行为并未超出雇主授权活动的范围。
五、我们遇到交通事故就需要进行责任划分,进行相关赔偿。那么在雇佣关系中,被雇佣人如果是因公出了事故的话,雇佣关系交通事故责任要怎么划分。
(一)雇佣关系交通事故责任要怎么划分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前段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相关知识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也就是说在交强险限额内,不用区分双方责任大小,都由保险公司来赔偿。如果损失有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则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1)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七十;
(2)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五十;
(3)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三十;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
(2)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
(3)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
(4)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十;
(5)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五。
(6)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7)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全部赔偿,对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前面的规定赔偿。
4.特殊情况下的责任划分和承担: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或者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承担事故责任:
(1)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责任。
(2)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依法可以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除外。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过错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依据上述内容,可以知道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