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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实用贴—你必须了解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
作者:沈玉潮 律师  时间:2018年03月27日
实用贴—你必须了解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
在国有土地征收补偿的过程中,被征收人由于缺少法律知识、信息不对称而往往处于弱势、被动的地位。如果想要在征收补偿的协商中占据优势,就必须要了解如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从而掌握谈判的筹码,获得满意的补偿款。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明确规定了政府应履行的信息公开的义务和公民所享有的申请信息公开的权利。下面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政府信息公开的类型、流程、救济途径,帮助您顺利完成征收补偿谈判,取得合理满意的补偿款。
实用贴—你必须了解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
一、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类型
1、主动公开
1】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根据第九条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还分别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应当公开的信息内容。
2】主动公开的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3】公开时间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用贴—你必须了解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
2、申请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因此,除政府主动公开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申请政府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1】申请依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信息公开应该是出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
2】申请形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书应包含的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4】申请费用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也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5】申请中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问题: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
实用贴—你必须了解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
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政府不得公开涉及到国家秘密的信息。
涉及到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公开:(1)经权利人同意公开;(2)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由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因此即使公开的信息涉及以上三种情况,但是如果可以区分处理,政府仍应当予以公开。
6】申请后政府的答复
政府答复的内容
针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以上为政府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恢复的内容,因此当您依照合法途径、流程申请政府公开后,如果政府未能以上述要求予以答复,应当使用法律武器予以救济。
政府答复的形式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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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答复时间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您应当牢记以上时间节点和限制,避免政府无限期拖延答复时间。
三、不予公开的救济途径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的规定,申请人有两种救济方法:
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为政府信息公开的流程、事项和不予公开的救济途径,您应当充分了解、掌握。在需要知晓政府信息时及时申请公开,并在不予公开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当然,如果您自己无法解决时,应当咨询专业律师,寻求他们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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