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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以案释法:房屋征收需依法依规进行
作者:沈玉潮 律师  时间:2018年05月15日
以案释法:房屋征收需依法依规进行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18日,袁先生等10户通过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的方式知道了某市发展和改革局作出的《某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某高速公路接线口公路改建工程立项批复》的具体内容,袁先生等10户位于某市某乡的合法房屋在该立项批复文件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袁先生等10户认为某市发展和改革局的行政行为存在诸多违法情形,该违法立项批复文件存在非法剥夺袁先生等10户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等权利,及该立项批复文件已过有效期等违法行为,因此,某市发展和改革局的行政行为明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于是,袁先生等10户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来到了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找到了沈玉潮律师,在沈玉潮律师的帮助下,通过开庭审理,确认《某高速公路某城区连接线工程项目的房屋征收的决定》违法,袁先生等10户的合法诉求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最终确认了该房屋征收行为违法,使得袁先生等10户的房屋征收补偿增加了30多万,也维护了袁先生等10户的合法权益。

律师助力维权
沈玉潮律师介入该案件后,先向当事人了解了相关的案情,经过细致地分析,为袁先生等10户制定了严密的维权方案。
首先,沈玉潮律师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取该房屋征收行为的相关文件,来确定该房屋征收行为的不法性。
其次,沈玉潮律师向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了行政复议,请求确认某市发展和改革局作出的《某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某高速公路接线口公路改建工程立项批复》违法并予以撤销。但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受理了袁先生等10户的复议申请后,却以某市发展和改革局作出的该批复行为为内部行政行为,且袁先生等10户与该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为由驳回了袁先生等10户的合法复议申请。
第三,沈玉潮律师以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被告为袁先生等10户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撤销其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某市发展和改革局作出的该批复行为为内部行政行为,且袁先生等10户与该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为由驳回了袁先生等10户的合法复议申请。实际上,该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并非为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行为,并且在某市发展和改革局未依法举证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与袁先生等10户没有利害关系的情况下,就违法的作出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是明显错误的。

最后,沈玉潮律师以某市人民政府为被告为袁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某高速公路某城区连接线工程项目的房屋征收的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袁先生的房屋就在该征收决定的范围之内,可是某市人民政府从未在袁先生房屋所在地块将该房屋征收决定进行过任何公告公示,该行为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此外,某市人民政府在做出征收决定前,并未进行征求公众意见、召开听证会及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1、12条的规定。因此,该房屋征收决定存在诸多违法情形,属于违法文件。最终,在沈玉潮律师的坚持努力和袁先生等10户的完美配合下,袁先生等10户的合法诉求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确认了该房屋征收行为违法;维护了袁先生等10户的合法权益,使得袁先生等10户的房屋征收补偿增加了30多万,也赢得了革命性的胜利。

律师解疑
本案主要存在两个违法点。一是立项文件违法,二是房屋征收决定违法。这是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经常存在的违法之处,征收方往往在不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作出行政文件,以达到快速征收的目的。而被征收人法律知识较为淡薄,往往发现不了,认为政府机关作出的红头文件都是不能“反驳”的,但是作为专业律师一眼就会看出来,我们为当事人争取合理利益时,就会抓住征收方的违法之处,促进征收方与被征收方谈判,以达到获得合理补偿的目的。

律师资料

沈玉潮律师
电话:18618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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