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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补偿协议——陷阱和建议(一)
作者:沈玉潮 律师  时间:2018年06月08日
补偿协议——陷阱和建议(一)
陷阱一:以口头许诺骗签“空白协议”
实践中空白协议的使用已经成为征收方惯用的伎俩之一,为了拿到被征收人签字的空白协议,征收人通常会以利益相诱,如许以“只要被征收人提前签字,就能获得高于他人的补偿金”之类的承诺。
各位被征收人一定要明白:一旦你签了字,而协议内容尚未确定,主动权就转移到了征收方手中,有了你的签字,征收方对于补偿金额、补偿方式、补偿期限等协议内容想怎么填就怎么填,你只能被动接受。
当然,空白协议是法律明令禁止的,但在实际维权过程中,被征收人又往往因为举证困难而陷入被动的局面。
补偿协议——陷阱和建议(一)
陷阱二:以“高额奖励”诱签补偿协议
随着城市化、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征地征收的范围和覆盖面不断扩大,征收工作也变得越来越“复杂”、手段越来越“高明”,“高额征收奖励”就是其中一种。
实践中,很多地方在进行征地征收工作时,将“奖励”作为补偿额的主体部分,然后设置一定的签约期限,越早签订补偿协议,奖励费越高,随着签约时间的推迟,奖励费逐渐减少,如果不签订补偿协议,就不能获得“奖励”。很多被征收人看到这样的情况就争相签订协议了。
殊不知,大多数情况下,“高额的征收奖励”本就来源于当事人原本应得的合理补偿,只是政府故意将房屋价值补偿等补偿额强行变为所谓的“奖励费”,希望通过这样给被征收人造成一种心理压力,迫使大家签订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陷阱和建议(一)
建议一:弄清楚和你签协议的是谁!
根据法律规定,补偿安置协议应该由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协议签订之后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要依法履行协议中确定的义务。
之所以强调协议主体的身份,是因为如果协议对方不是征收方,那么签订的协议就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极有可能会面临补偿安置事项无法履行的风险。实践中,像村委会、街道办等单位,一般是无权和被征收人签补偿协议的,即使签了协议,也是无效的。
因此,在签订协议之前,被征收人一定要核实对方身份,补偿协议中应该要有征收方的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等信息,补偿协议务必加盖征收部门的公章。
补偿协议——陷阱和建议(一)
建议二:检查协议内容是否完整!
补偿协议的主体部分是有关补偿安置的具体事项,这也是被征收人最关心的部分。因此,对这部分内容,被征收人一定要仔细审查。如果协议是由征收方事先拟定好的,被征收人就要更加注意了。
一般而言,补偿协议中的补偿安置事项应该包括以下几点:
(1)确定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这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权利,意味着被征收人是有选择权的,征收方不能强迫被征收人选择某一种补偿方式。各位被征收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作出最适合自己的选择!关于两种补偿方式的利与弊,小编也曾具体分析过,感兴趣的读者可以检索历史消息自行阅读,在此不再赘述。
补偿协议——陷阱和建议(一)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协议应该明确货币补偿金额、货币支付期限。
(3)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协议应该明确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结算数额、结算方式和期限。
(4)此外,补偿协议还应对停业停产损失、搬迁费、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等内容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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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玉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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