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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屋征收决定
作者:沈玉潮 律师  时间:2018年06月13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屋征收决定
征收房屋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房屋征收决定一般应当包括(一)征收目的;(二)征收范围;(三)征收部门;(四)征收实施单位;(五)征收补偿方案;(六)签约期限;(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和期限;(八)其他事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屋征收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具体流程包括
(1)房屋征收部门对拟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租赁和用益物权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
(2)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3)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4)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5)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
(6)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经市、县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7)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屋征收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公告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如果政府部门不依法进行公告,被征收人可以拒绝在补偿协议上签字。
此外,如果政府进行了公告,被征收人一定要仔细阅读公告内容。如果发现自己的房屋不在征收范围内,政府征收目的违法、作出征收决定的主体不适格等问题,都可以拒绝签署补偿协议,启动法律程序维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公布后你可以做什么: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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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玉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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