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黄乐申请仲裁南昌市$$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詹冬林 律师 时间:2013年04月16日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黄 乐,男,30岁,汉族,吉安市人,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区吉#路1##号1##室,身份证号:3624211########13333
被申请人:南昌市$$通信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南昌市福州路###号注册号:3601002100####;机构代码: 7###202-0;
法定代表人: 张兴达 职务:总经理; 电话:13307915##
请求事项:
1.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十万元以及利息二千元,共计:102000元整;
2.仲裁费用由对方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0年9月9日被申请人与江西移动赣州分公司签订了机房基站整治合同,被申请人为了履行此合同通过其委托人袁斌将工程转包给申请人,约定以前合同的结算款的90%与申请人结算。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合格,江西移动赣州分公司书面同意工程以1067842.31元结算。在江西移动赣州分公司已向被申请人支付清工程款的情况下,被申请人除去应扣十万元质保金外,无理拖欠应付申请人十万元工程款三个月之久,后经申请人多次找被申请人协商,均被其以不存在的理由拒绝.
基于上述事实,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特申请南昌市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
此 致
南昌市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黄 乐
2013年3月19日
附:证据目录1份
证 据 目 录
1.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
证明:被申请人的具体情况。
2.江西移动赣州分公司基站机房整治施工框架合同复印
证明:被申请人和江西移动赣州分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
3.通信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证明:被申请人和申请人的转包合同关系。
4.工程结算表和维护建设(结)算审定表
证明:工程验收合格江西移动赣州分公司同意以1067842.31元结算,并再次证明被申请人和江西移动赣州分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
5.被申请人的委托人袁斌的付款条和冲抵个人债务的收条
证明:被申请人已申请人支付了764952.27元工程款尚欠十万元。
提供人:黄 乐
2013年3月19日
撤回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黄 乐,男,30岁,汉族,吉安市人,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区吉#路1##号1#室,身份证号:3624211########13333;
仲裁代理人:詹冬林,江西京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
撤回申请人对南昌市##通信发展有限公司的仲裁申请并退还相应的仲裁费。
事实和理由:
2013年3月19日贵委受理了申请人对南昌市中联通信发展有限公司的仲裁申请,现南昌市中联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已向申请人支付了十万元欠款,双方达成和解。
因此,特向贵委提出撤回仲裁申请,恳请贵委批准。
此 致
南昌市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黄 乐
201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