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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合同违规不一定无效
作者:詹冬林 律师  时间:2013年10月16日
       据某媒体报道:1989年,湖北丹江口一对夫妻拿出2000元积蓄存入当地某银行,存单上写明24年到期后本息22万元。今年,存单终于到期,却被告知存单已失效。银行给出的解释是,央行1989年针对保值储蓄下发了紧急通知,该业务期限最多不能超过8年,按照规定存款本息只能兑现8400元。
       有人认为按照国务院的《储蓄管理条例》和《商业银行法》的规定,银行实施的是法定利率,银行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同无效;
       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因此,虽然根据法律规定利率由央行来定,但这只是针对金融企业的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规定,规定仅仅针对金融企业,并不对外。所以,认定本案合同无效是不对的。如同,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是不能做生意的,但其所签订的生意上有关的合同并不因此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要做出此种规定呢?是为了鼓励交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彰显现代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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