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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
作者:刘永超 律师  时间:2013年08月05日

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

鉴于朋友的委托和个人对刑事理论与实践的执着,再次翻阅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及相关著作,作如下小节,对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的异同加以剖析: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强奸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概念:
同居,指男女双方没有形成婚姻关系而共同生活。包括,非法同居和正常的未结婚成年人的共同生活关系。
非法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
事实婚姻: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
4、通奸:是指有配偶的男女之间以及有配偶的男女一方与他人之间,基于感情、生理需要自愿发生的婚外性行为。
二、分析法条:
重婚罪的构成客观行为方面从法条的字面意思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 一方面,有配偶的与其他异性(有配偶或是无配偶不受影响)结婚行为; 另指第三方(有配偶或是无配偶不受影响)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事实上重婚罪客观行为存有三个方面,根据最高院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1994]135号《<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后发生的事实上的重婚关系是否按重婚罪处理的请示》的答复,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即以夫妻名义进行的同居生活行为依法构成重婚罪。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基于我国一夫一妻制度的保护而做出,因为长期稳定的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的非法关系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极大侵害,司法解释突破刑法法条的规定做出扩大解释是源于刑法的公正理念,而非单纯的追求逻辑性的表现。但是,[1994]135号《<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同居生活的一方或是双方又与其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则不应当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因为自然灾害在外流亡谋生而重婚,或因配偶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与他人结婚的受虐待外逃再婚,被拐卖再婚的,以上均是受到客观条件高强度的干扰,不得已而为之,不宜以重婚罪处罚。
三、关于通奸与临时性的姘居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
不构成,刑法与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的与有配偶的一方进行同居生活的行为构成重婚罪。通奸与姘居行为不符合以上客观行为的相应要件,无法认定为重婚罪。
依据刑法第258条的规定,犯重婚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量刑时,应当主要考虑重婚的手段动机、非法重婚的数量、造成的后果,对重婚罪量刑的同时,应当宣告解除其已形成的非法婚姻关系。
四、破坏军婚罪的构成客观行为方面:
第三方(有配偶或是无配偶均可)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的。法条中所指的同居,不同于通奸行为又区别于事实婚姻,应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公开或是秘密地生活在一起的行为。若同居理解为事实婚姻,本条同居一词便是失去了独立的意义,缩小了打击面不利于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若等同于通奸,则与刑法明确使用同居一词来限制打击面过大相矛盾。实践中,最高院曾出台《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例的通知》,通知中指出,“对于长期与现役军人配偶通奸而给军人婚姻造成严重破坏后果的行为,直接以破坏军婚罪论处。”,上述通知是出于对军婚的特别保护规定。
关于军人配偶一方与他人结婚或同居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处罚本人有两种观点 :根据刑法破坏军婚罪的条文可知,本罪的犯罪主体,即本条文的主语仅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人,不包括现役军人的配偶。现役军人的配偶应以重婚罪定罪处罚。因重婚罪的最高刑为2年而破坏军婚罪的最高刑为3年,将起到警示作用,行为人会因同样的犯罪行为而可能得到比军人配偶更重的刑罚后果而轻易不敢产生犯罪动机,间接地起到保护军婚家庭稳定的作用。
另认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条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对军婚事实均是明知,应属破坏军婚罪的共同犯罪。此外因重婚罪的最高刑为2年而破坏军婚罪的最高刑为3年,若对同一犯罪行为的行为人进行区别对待, 不符合罪责相适应原则,违背了刑法公正性的立法理念。
以上个人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