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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高空抛物,认定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得当
作者:刘永超 律师  时间:2017年10月22日
案情简介,老人从家中14楼窗下 抛出一个废弃瓶罐。致楼下行人轻伤一级,公安机关立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求其刑事责任。
经过案情分型,本案以刑罚过重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追究责任有待商榷。
首先,因抛物伤人,单就本案而言,老人抛物仅仅是一个麻酱空瓶。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客观构成要件而言,危险方法应当是与放火、放水、放毒等危险程度及范围同等量的危险方法,即危险程度是针对不特定对象的多数人。 而就本案而言,老人抛物瓶子的危险等量不足以和放火等相提并论且抛物仅仅是一个单一的瓶罐,不可能对不特定对象的多数人产生危害。具有单一性。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有关高空落物伤人案,找不到加害人的处理方式是由整栋楼业主共同承担责任。那么若是找到人了,应当追究其个人民事赔偿责任。若构成严重伤害的比照具体犯罪进行处理,是故意伤害或是过失致人重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