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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行政机关对涉及第三方隐私信息公开申请如何权衡做到依法公开or不公开
作者:刘永超 律师  时间:2018年03月02日

需要先说一个词:超转人员
是指国家建设征地农民户转为居民户的原农村劳动力中年龄超过转工安置年限(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含无人赡养的孤寡老人以及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经有关部门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不能进入社会保险体系的病残人员都为超转人员。因此超转人员是是对被征收土地农民,依照相关规定对特殊人群的给与的生活上和医疗上的一种社会保障措施。超转人员的核定事宜应当公开透明。即建立超转人员公示制度。
问题是:超转人员名单及超转人员资金使用情况是否可以信息公开?
诸多政府会以涉及众多人员隐私,告知不予信息不予公开,草草回复。法律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律师认为:超转人员既然获得了社会性保障即意味着让渡了部分关于超转人员的个人信息,以保证政府社会保障性制度措施的公开公证透明,同样适用《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超转人员享受社会保障措施,即视为已经同意对其涉及的个人信息予以公开公示,政府主观错误认定隐私未经同意的说法是无任何法律依据的。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本着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宽松公开尺度,为民众服务。
保障公众知情权与保护公民隐私权两者发生的处理原则:本人认为,涉及享受公共福利或公共资源得利民众,政府应当保证其他民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应当建立权利优先保护原则。享受社会保障性福利措施受益者应当以让渡福分个人相关信息优先保护较大法益的社会知情权与监督权。政府更应当深知此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