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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审判权是否可以僭越
作者:刘永超 律师  时间:2018年04月01日
司法审判权与行政权分工上各占优势,行政机关对于事实问题的判断较为专业,而司法审判主要擅长的是法律问题。所以尽管法院对于行政行为的三性可以进行全棉审查,但不能代替行政机关事实上的裁量和判断。这也是司法审判中,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案件虽多,但大部分都是判决行政机关重新处理,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直接就实体内容进行指向性判决,这也体现了司法权对于行政权的尊重态度。但这样的传统理论,容易出现反复诉讼"摊煎饼翻烧饼"的讼累怪圈中。让人民看不到司法权与行政权实际作用。
新兴行政司法审判提高了,法院裁判僭越权能,目的在于强势监督政府机关,高效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保证行政诉讼中司法救济,及时有效便捷一步到位。避免拖拉反复诉讼问题。如此,人民法院在裁判时机成熟时,应当给出内容具体明确的具体指向行政判决。这一新兴理论应当在法治社会中逐渐成为主流。
司法实践对于行政裁量权的过于尊重,很容易让行政机关无所顾及的在反复的程序,耗尽司法资源与人民对政府的那份美好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