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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用人单位不缴保险时效如何算?
作者:刘永超 律师  时间:2018年04月01日
用人单位不缴保险时效如何算? 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是一种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不作为违法行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追溯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但是不作为违法行为的终了之日如何确定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尚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申报的行为,应视为是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行为,不应计算在2年之内;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将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作为违法行为的终了之日,从该日起计算2年的时效期;若用人单位开始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后,其欠缴费用的违法行为就已经结束,此时对之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追溯时效就应当开始起算。
  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作为义务,对于欠缴社会保险费之类的违法行为,只要用人单位一直不作为,其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就一直处于继续或连续状态,用人单位未改正其行为前,追诉时效也无法开始计算,劳动保障部门对此也应负有查处的职责。而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即告终止,其不作为违法行为也相应终止,此时起算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追诉时效是恰当的。但是用人单位若只是在一个特定的时间段里未缴社会保险费,此后便开始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在这种情况下,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没有持续到劳动关系终止,仅仅持续了一个特定的时间段,而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主动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其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事实上也已经终止了,继续存在的是其之前的不作为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而追诉时效的计算是以不法行为的终止为依据,而非行为后果的消失。因此,本案采纳第二种意见,将用人单位开始积极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作为欠缴社会保险费这一违法行为的追溯时效是合理的。自用人单位开始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之日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两年内未发现用人单位之前特定时段内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该行为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