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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特殊体质幼儿入园协议书” 幼儿园免除一切责任—很难
作者:刘永超 律师  时间:2018年07月08日
“特殊体质幼儿入园协议书” 幼儿园免除一切责任—很难
第一、幼儿园与家长签订的“特殊体质幼儿入园协议书”有效吗?
任何协议都需要合约双方的协商一致,但前提是符合法律的相应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三)项规定: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对于这种情形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
对于患有特殊疾病的幼儿,幼儿园尽到了相应的管理、教育、保护义务,在法律上既无需承担责任,这是法律规定的免责大前提。
如果双方约定的条款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例如,约定的条款为“鉴于小孩患有特殊疾病,如果在幼儿园发生事故,幼儿园一概不负责任,由家长自行承担后果”,根据《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的免责条款无效”,幼儿园和家长签订的这种类似“免责协议”来免除自己的责任是无效的。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二,签了协议,幼儿园在幼儿安全的问题上就可以放松警惕了吗?
首先,管理、教育、保护在园幼儿的安全是幼儿园的法定职责,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这一法定职责并不因为协议或者私下约定的内容而消失或减轻,任何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逃避法定职责的行为都是无效的。
其次,鉴于协议未能规避所有的损失与风险,如果发生了幼儿园责任事故,幼儿园仍有可能要自行承担赔偿费用。这也提醒幼儿园,忽视在园幼儿的安全可能使幼儿园付出巨大的代价。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