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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法院如何认定房屋买卖当事人“跑单/跳单”违约行为
作者:刘永超 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2日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单”格式条款,其本意是为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该约定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有效。根据该条约定,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
       律师点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可以确认买卖房屋主体私下跑单或是跳单的违约认定,一般应当建立在房屋独家买卖的基础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