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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同居数年却在结婚前分手,彩礼不需退
作者:刘永超 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23日
杨某1与杨某2、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津0102民初2451号
案件事实:
    杨某1与杨某2原系恋爱关系在本市同居生活五年后分手。分手前杨某1给付杨某2及家人六万元彩礼。
争议焦点:彩礼是否应退回
裁判要旨:
杨某1与杨某2交往后已经同居生活一段时间,杨某1前往女方家乡见女方父母且支付款项,符合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给付彩礼风俗。婚约财产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给付,从法律性质上婚约财产是一种以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赠与行为。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杨某1与杨某2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经交往同居数年,彩礼数额也未过高,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返还彩礼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