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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被打伤也有责,只因过错在先
作者:刘永超 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30日

一 裁判文书案号:(2020)津0115民初6号
   二 案件事实:原被告系同村邻居。2019年3月份左右,原告家狗将被告之子咬伤,因注射疫苗费用负担问题两家产生矛盾。2019年10月6日17时30分左右,被告下班回家,因该村正在整修污水管道,被告将车辆停放在东邻家前院门口街道南侧。原告担心被告的车辆影响其丈夫车辆进前院,让其公公找被告挪车。18时许,原告公公找到被告并一起从被告家前门出来挪车,被告发动车后问其往哪个方向挪,原告公公不清楚,便进自家前院问原告。因原告出言不逊引发两人动手打架,原告被致伤。 
   三 争议焦点:原告是否有过错,是否对纠纷承担责任 
   四 裁判要旨:公民必须恪守基本道德准则,公民之间应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和睦友善。公民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已查清的案件事实,原告虽然受伤住院,但其对纠纷的发生负直接责任,据此确定原被告对纠纷承担同等责任,责任比例为5:5,被告应赔偿原告50%的合理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