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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商场柜台商户不通过商场缴费,出现质量问题商场可不担责
作者:刘永超 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23日

一 裁判文书案号:(2020)津03民终4078号

二 案件事实:刘桂丽原系位于远洋宏达公司商场内B8113号展位经营店的经营者。2019年5月19日,窦颖与刘桂丽在位于环渤海国际家居二楼的天津市滨海新区阿斯派瑞家具经营店内签订家具定制单,约定窦颖向刘桂丽定制家居。约定定制商品为顾客特殊订购、定制的,特殊定制商品在符合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公差范围内为合格产品一律不予退换。家具定制款均由刘桂丽自行收取,未经过商场统一收银。庭审中,窦颖及刘桂丽确认2019年9月份送货安装。窦颖陈述2019年9月9日刘桂丽完成安装,安装过程中即发现家具存在柜门变形、上下错位、造型不一、门板开裂、柜体开裂等质量问题,后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法院亦前往现场实地查看了家具情况,窦颖所提交家具照片中显示的质量问题基本属实。

三 争议焦点:1.刘桂丽是否应当因产品质量承担退货、返还价款的责任;2.远洋宏达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四 裁判要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刘桂丽认可案涉定制家具存在质量问题,但是可以进行维修、更换。家具作为家庭生活的必需品,兼具实用性和美观性的特征,消费者对所购买家具的品质应当拥有合理期待,这种期待既包括实用性也包括美观性,也应包括排除因新购家具过多维修而产生的疑虑。窦颖有权要求退货并获得相应的价款,判令刘桂丽返还家具定制款及利息并拆除、搬离案涉定制家具并无不当。

刘桂丽租赁远洋宏达公司的展位经营家具店,远洋宏达公司作为展位的出租者,其对于场内的包括刘桂丽经营家具店的日常经营具有监督管理职责。但本案窦颖与刘桂丽系私下交易,窦颖支付货款并未通过商场统一收银办理,即双方绕开商场财务监管而选择私下交易,远洋宏达公司并无过错。刘桂丽亦未举证证实存在共同侵权行为,故刘桂丽主张远洋宏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