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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比特币“挖矿”合同被认定无效
作者:刘永超 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17日

2019年5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计算机设备采购合同、服务合同书、云数据服务器托管及数据增值服务协议,约定A委托B公司采购、管理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即“矿机”)、提供比特币“挖矿”的数据增值服务并支付增值服务收益,A公司向B公司支付管理费用。合同签订后,A向B公司支付1000万元,A公司购买了“矿机”,并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矿机”在四川省凉山州木里藏族自治县水洛乡、沙湾乡的“矿场”运行。合同履行期间,A公司向B公司支付18.3463个比特币作为数据增值收益,此后未再支付任何收益。A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交付278.1654976个比特币,同时赔偿服务到期后占用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的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所涉交易实为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此类“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不利于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且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有损社会公共利益。A公司和B公司在明知“挖矿”及比特币交易存在风险,且相关部门明确禁止比特币相关交易的情况下,仍签订代为“挖矿”协议,此协议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因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亦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合同无效,判决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结束后,法院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送了司法建议,建议排查本案所涉比特币“挖矿”项目,禁止涉案公司继续从事“挖矿”活动,同时排查涉案“矿场”及当地其他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并进行清理整治。